河南省创新方法示范企业遴选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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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好科技部下达我省的“河南省创新方法推广应用与示范”项目,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科技部、发改委、教育部、中国科协《关于加强创新方法工作的若干意见》、省科技厅《关于加强创新方法工作提升技术创新能力的意见》,促进和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区域创新方法服务体系的建设,做好创新方法示范企业的遴选工作,构建创新型企业文化,培养创新工程师,创新培训师、创新咨询师,引导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进一步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依据科技部创新方法工作专项要求、科技部“河南省创新方法推广应用与示范”项目任务书、河南省科技厅《关于加强创新方法工作提升技术创新能力的意见》和《河南省创新方法示范(试点)企业管理办法》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方法示范企业(以下简称示范企业)是指符合产业发展导向,以科技创新和提高劳动力素质为动力,大力开展科学思维、科学方法和科学工具的研究与应用,在企业自主创新体系建设、鼓励创新型人才培养、技术创新和自主知识产权培育等方面,工作成效显著,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企业。 第三条 示范企业遴选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统筹规划,合理配置资源,规范、有序推进。 第四条 “河南省创新方法推广应用与示范”项目承担单位按照科技部国家计划项目要求,组织开展全省创新方法工作,负责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和省级示范企业的管理。 各省辖市、直管县科技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示范企业的申报工作,并做好对示范企业的指导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遴选条件 第五条 省级示范企业原则上从战略性新兴产业、行业骨干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中推荐。 第六条 申报示范企业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二)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20%以上;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 (三)企业对推广应用创新方法有较高的积极性,能够选派出具有较高素质的人员参加创新方法培训,并在企业积极应用创新方法解决技术难题;建有省级以上工程技术中心(行业技术中心)或重点实验室的企业优先推荐; (四)承担过省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注重产学研合作并取得显著成效; (五)企业年总收入1亿元以上;其中技术性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60%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 第七条 认定基本标准 (一)具有核心竞争能力和领先地位。掌握企业发展的核心技术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整体技术水平在同行业居于领先地位。 (二)具有持续创新能力和研发投入。企业研发投入占年销售收入比例3%以上,有健全的研发机构或与国内外大学、科研机构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在领先的技术领域具有较强的发展潜力。重视科技人员和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引进和使用。 (三)具有行业带动作用性和自主品牌。在行业发展中具有较强的带动性或带动潜力。注重自主品牌的管理和创新,通过竞争发展,形成了企业独特的品牌,并在市场中享有相当知名度。 (四)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和较高的管理水平。企业近3年连续盈利,整体财务状况良好,销售收入和利润总额呈稳定上升势头,现金流量充足。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 (五)具有较强应用新方法、新技术能力。积极实施技术改造,具有重大科技成果的转化能力,节能减排降耗具有较强示范作用。 (六)具有创新发展战略和创新文化。重视企业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商业模式创新,努力营造并形成企业的创新文化,把技术创新和其他模式的融合创新作为经营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 第八条 近三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省级示范企业: 1、 有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或涉嫌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正在审理中的。 2、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或涉税违法行为正在接受审查的或省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不合格的。 3、有其它违法行为的。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九条 示范企业申请 地方企业向其所在省辖市科技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填报申报材料,省辖市科技管理部门初审后报“河南省创新方法推广应用与示范”项目承担单位。 承担单位依据科技部对创新方法工作要求规范,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确定拟培育的示范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申报材料 (一)申报材料包括: 1.《河南省创新方法示范企业申报书》; 2.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会计报表; 3.本办法第六条和第七条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申报材料中的有关数据以各级统计机构、职能部门公开数据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会计报表为准。 (三)上述申报材料要求提供原件一式三份及电子版。 第十条 组织评审 (一)承担单位委托中介机构或组织有关专家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评。 (二)对初评结果、专家评审意见等进行综合审查,或组织必要的实地考察,提出审核意见,并在指定网站公示1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培育与认定 (一)按照统一组织、统一部署的原则,对示范企业的培育工作进行总体规划,根据示范企业不同类型、分期分批组织普及性和专业性培训。 (二)根据示范企业的需求,组织国内、省内创新方法专家深入地方和企业,针对实际需求,运用创新方法解决科研、生产中的问题,开展咨询服务和帮助提出解决方案。 (三)通过验收的示范企业由第三方评价机构认定,按照科技部创新方法工作专项实施要求和《企业创新方法工作规范》国家标准,申报贯标企业、通过专项验收。 第四章 示范企业管理 第十二条 示范企业评价制度。 采取定量与定性指标相结合,从创新资源、创新投入、创新产出和创新管理等方面,对示范企业进行考核评估;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自主开展创新方法推广应用工作,对符合示范企业条件的,项目承担单位予以确认,并随科技部创新方法工作专项,报科技部中国21世纪议程管理中心审核验收。 第十三条 示范企业动态管理。 示范企业每两年考核评估一次,对合格的示范企业予以确认,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示范企业称号: 1、企业被依法终止的。 2、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并受到查处的。 3、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的。 4、连续两年未开展创新方法工作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创新方法推广应用与示范”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